自建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有什么?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2.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3.加强工作保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街道要将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纳入原有的城建或城市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实工作人员,各乡镇要明确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4.提高专业支撑。经开区、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排查、复核、督查、鉴定、整治、验收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撑,特别是针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工作,要组织专业排查队伍开展,确保隐患及时发现;要组建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对基层排查出的疑似隐患建筑进行复核,开展督查,指导整治和验收服务。

5.强化督促指导。县政府将房屋安全列入对属地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内容。

6.做好宣传引导。针对既有房屋隐患特点,经开区、各乡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抖音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