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