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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1004483011M/2022-0000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 年 07 月 21 日
标  题: 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年 07 月 21 日
文  号: 曹政发〔2020〕16号
内容概述: 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统一登记号: CXDR—2020—0010001
  • 索 引 号:11371721004483011M/2022-00005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 年 07 月 21 日
  • 标  题: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 年 07 月 21 日
  • 文  号:曹政发〔2020〕16号
  • 内容概述: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CXDR—2020—0010001
页签

曹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曹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曹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曹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所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投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的原则;坚持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原则;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四条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司法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计划、评估、控制价的确定、重大变更的审核、竣工验收过程监督;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督导检查;负责项目报送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建立专家人才库。从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农业农村、房产、建工等单位抽调20—30名精通业务的人员,建立专家人才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必要时外聘知名专家进行业务指导

主要职责: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参与项目管理,参与重要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听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召集和安排;提供合理化建议,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技术性任务。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六条确定项目计划。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政府分管县长审定后,送县发改局汇总,形成下一年度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中央、省市临时增加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在建项目的,由建设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调整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风险评估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风险评估论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项目可行性论证。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财政承受能力,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八条规划设计。依据评估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九条初步预算。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审核。按照《山东省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先评审,后招标”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预算评审,主要依据评审时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结合评审时的市场价格执行。财政部门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确认后,方可进入招标(政府采购)程序,未经确认的项目不得招标或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30万元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4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投标;未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付款。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合同签订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及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施工合同,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专门班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目主管单位切实加强对中标企业工程施工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防止违规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建设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严把资金关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选择,符合招投标法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公开进行招投标。监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监理企业的监理项目情况和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定期组织查看项目监理资料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未履行合同或出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监督部门、相关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隐蔽工程验收及资料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变更、签证和补充协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签证的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外,必须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2个工作日之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是未经审批的变更签证,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实施,现问题由建设单位负全责。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签证,对单项价款5万元以下的变更签证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单项价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变更签证必须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审通过方可实施,并将调整、变更情况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五)对重大建设项目,凡是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跟踪审核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财政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跟踪审核,重点做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主要材料价格考查的审核以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程进展等督导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低价中标、多变更、多索赔现象,杜绝签证不规范等高估冒算的发生。

(六)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突发事件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在初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必要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是指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竣工结算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的工作。

按照《山东省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先评审,后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凡工程竣工结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有关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清算事宜。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指工程竣工后,对所有财产物资及账务进行清理,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书进行审核。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凡竣工财务决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登记手续,财政(国资)部门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做好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移交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至项目建设单位名下。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由县财政局组织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管理工作水平、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功能效果、项目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开展专项、重点审计,原则上实行重点项目必审、非重点项目抽审对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及时报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积极向领导小组提出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对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中介咨询和财政评审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检查作出的审计决定,相关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分别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违反有关审批监督管理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三)未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

)中标企业违规转包、分包工程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二十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三十本办法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梁惠民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员:陈观海县财政局局长

          伊国栋县发改局局长

           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师祥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怀义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局长

            郭守民县司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陈观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沂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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