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1004483011M/2022-04551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 年 08 月 06 日 |
标 题: | 文字解读: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 年 08 月 06 日 |
文 号: | 曹政发〔2021〕14号 | ||
内容概述: | 文字解读: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1004483011M/2022-04551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 年 08 月 06 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8 月 06 日
- 文 号:曹政发〔2021〕14号
- 内容概述:文字解读: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现就有关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必要性、工作开展概况和主要内容等进行简要解读如下:
一、名词解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健康养老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兴办农产品冷链、加工、仓储以及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养老等设施,重点支持特色田园乡村、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建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必要性
本暂行办法是结合我县实际贯彻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操作办法。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了第63 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具体而明确操作办法,为此,亟需起草有关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开展概况
为学习先行地区先进经验,我局先于2021年3月19 日组织有关人员赴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集体土地入市学习考察,后又于 4 月13日赴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进行学习考察。结合外地先进经验,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实地调研,在深入学习新《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形成《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正式印发。